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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贾良泽诉天津市天地通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1575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贾良泽诉天津市天地通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1575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贾良泽诉天津市天地通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1575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天地通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贾良泽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1575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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