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我区户外广告设置,在我区创造和谐、美观、现代、文化气息浓厚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编制完成《天津港保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遵照执行。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
(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标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行为。
第四条 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部门作为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组织推动导则实施。
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政务服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区域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相匹配,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保税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和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导则与专项方案
第六条 天津港保税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含规划总则、分区指引、设置通则、重点区域指引)是我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应当以美化区域环境、净化区域空间、提升区域品质、促进区域发展为导向,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明确户外广告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
(二)设置导则中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位置、造型、形式、材料等要求。
第七条 设置导则由区城市环境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广告发布人、开发建设单位等编制专项方案,由区城市环境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组织规划、交管、政务服务等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在城市景观重点区域和地段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跨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新建建筑含大面积底商的。
需要对经批准的专项方案作出新增或者减少户外广告点位等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专项方案作为该区域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依据。
第八条 区城市环境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设置导则,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的意见。
设置导则、专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区城市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在保税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规划、设置导则和专项方案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项方案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自然日;设置导则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个自然日。
经批准的设置导则、专项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保税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布,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形式长期公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医院、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纪念性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
(二)利用涵洞、城市立交桥的(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三)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的;
(四)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五)危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
(六)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八)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九)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十)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十一)利用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十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具体管控措施参照天津港保税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中相应要求。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上需要设置有构筑物的非张贴形式户外广告的,其构筑物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若涉及改变建(构)筑物整体外立面风格,或改变建筑规模的行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受让方。城市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入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设置导则、专项方案。不得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损害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生活。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
(三)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平面位置图及现状彩色照片;
(四)计算机绘制户外广告设施昼、夜效果图;
(五)与产权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区政务服务部门作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设置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设置在工地围墙和在建工地楼体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期限届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未经准予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撤除。
第十六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促销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设置人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政务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临时)》,涉及在公园、人行道(含附属设施)等公共设施设置,应当在办理许可前向区城市环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跨区设置的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属于市政府组织的大型会议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具体工作方案等文件。
第十七条 区政务服务部门作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设置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临时)》,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3个自然日,如为宣传城市经济、社会、商业、文化、公益、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临时广告,张贴时间可适当延长至3个月,到期后及时拆除,恢复场地原状。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临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户外广告设置人,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
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右下方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临时)》编号。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设置手续。
投影广告、走字屏广告、电子显示屏等需按照《天津港保税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要求设置,上述广告朝向居住建筑窗户时,应适当降低显示屏亮度,并设置为静态显示,同时必须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在经营性户外广告上暂不发布商业广告超过7日的,应当按照城市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
第四章 安全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竣工后,设置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标准、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设置单位、设置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二)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出现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户外广告设置人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任;不得将其所有的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未经批准的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15日内予以拆除;临时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在3日内予以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区城市环境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抄送区政务服务部门撤销其准予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超过12个月的,应当委托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报告应当报审批部门备案。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出现锈蚀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维修或者拆除。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天津港保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天津港保税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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